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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水公司或相关部门在处理水质问题时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?
文章作者: 更新时间:2026/5/22 6:57:53

供水公司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集中在水质监督、设施管理、应急处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,具体如下:


一、核心职责

  1. 水质监督与检测

    • 供水企业需定期自检水质并上报结果(《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》第五十一条)。

    • 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水质标准执行情况,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(第五十三条)。

  2. 供水设施管理

    •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,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开(第二十八条)。

    • 老旧供水管道需按计划更新改造,按月报送进展(第四十三条)。

  3. 应急与公共服务

    • 对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,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(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九条)。

    • 处理用户投诉(举报电话:12345),保障供水安全。


二、权限范围

  • 检查权:进入现场检查、抽样检测、查阅资料(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)。

  • 处罚权:对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,逾期未改可处罚。

  • 调度权:在旱涝灾害时实施应急水量调度(《水务局主要职责》第四条)。


三、责任分工

主体职责范围
供水企业水质自检、管道维护、按标准供水
供水管理部门监督水质、审核设施改造方案、公布监测结果
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定期清洗消毒设施,确保末端水质安全

:跨区域水质问题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(如直辖市水务局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)。